為進一步改善我縣空氣質量,切實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將2023年禁燃禁銷禁儲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全縣范圍內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銷售、燃放、儲存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二、縣公安部門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部門,縣應急管理部門是禁止銷售的主管部門,同時,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管、生態環境、供銷等部門為禁止銷售、燃放、儲存煙花爆竹的監管職能部門,要協同做好全縣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各鄉鎮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任主體,要認真做好本地區禁止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工作。
三、對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禁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非法生產、銷售“孔明燈”的單位或個人,將由市場監管、城管等部門依法查處;對于非法燃放“孔明燈”的單位或個人,由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因燃放“孔明燈”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后果嚴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將追究刑事責任。
六、凡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向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管、生態環境等部門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八、收到舉報的單位應當按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或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縣禁銷禁燃辦負責解釋工作。
舉報電話:
公安局:110 生態環境分局:12369 應急管理局:0319-6162289 城管局:0319-3259866 市場監管局:0319-3252800